独立估值:为交易、减值与上市决策提供依据

articleAscent Partners13/11/2022

译自 英文

独立估值是一项辅助决策的专业工作,并非要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实价值”。交易场景下,估值可能用于评估经协商的价格或投资价值;财务报告则须采用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计量基础;上市估值与披露还要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估值目的、基础、估值日期及预期使用者,应在项目启动时便明确界定。[1][2][6]

IFRS/HKFRS 13下的公允价值

IFRS/HK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即退出价)。这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非针对特定主体的计量。IFRS 13解决的是当其他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时应当如何计量,其本身并不额外创设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2]

估值技术的选择应与资产性质及可取得的证据相匹配。IFRS 13要求估值技术应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层级中,第一层次输入值优先级最高,第三层次输入值优先级最低。[2][3]

无形资产与收益法

无形资产估值取决于可辨认的经济利益以及有依据的假设。常见例子包括专利、品牌、客户数据、软件、牌照及营销权。艾升集团的文章指出,当资产特有的未来利益可以合理估计时,收益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是常用方法;可比交易亦可为分析提供参考。[1]

就财务报告而言,会计问题先于估值方法。IFRS 13适用于其他IFRS要求或允许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形,但并不取代IFRS 3或IAS 36等准则关于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因此,估值工作须围绕相关会计目的来界定范围。[2]

减值测试不等于公允价值计量

减值测试与公允价值计量不能混为一谈。IAS 36的减值框架是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而可收回金额取决于使用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中的较高者。现有检索结果未包含IAS 36的官方条文,因此这一表述在发布前应核对适用的HKAS 36/IAS 36原文。

IVS与专业准则

IVS现行版本适用于2025年1月31日或之后执行的估值项目,其中包括适用于各类估值的一般要求,以及针对具体资产的准则,例如适用于企业及企业权益的IVS 200和适用于无形资产的IVS 210。遵循IVS,意味着须同时遵守一般准则、适用的资产准则及相关附录。[6]

独立估值可以为交易尽职调查与决策提供支持,但不能替代企业管治或核数工作。艾升的文章将估值描述为评估交易价格、尽职调查及战略规划的工具;报告所依据的假设、证据及限制,仍须由相关决策者及鉴证专业人士审阅。[1]

上市披露的预期

上市披露应使估值易于理解并可被验证。在联交所关于生物资产的指引中,联交所要求披露估值师的资格及独立性、所采用的方法及选择理由、重大假设及输入值,以及敏感度分析;联交所亦预期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委聘独立合资格估值师。[3]

上述上市指引针对的是特定资产,并非适用于所有估值报告的通则。所引用的联交所函件针对生物资产。另一封关于上市申请的联交所指引信则要求,在相关情况下估值报告须说明方法、主要假设、专家资格及重大发现,并按其所述情境对估值生效日期提出时间上的要求。[3][4]

联交所被引用的生物资产指引提到,主板盈利测试为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前两年合计3,000万港元;这些数字仅属该指引特定情境下的规定,并非一般性的估值门槛。[3]

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

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可能引发估值问题,但现有资料并未确立某项具体的估值新规则。若要撰写可供发表的内容,应将估值输入值(如预测、风险及现金流)与可持续发展披露要求区分开来,并就任何关于香港现行可持续发展准则的说法,核对联交所/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原始材料。

结语

独立估值之所以能为交易、减值及上市决策提供依据,在于其将估值目的、基础与证据同适用准则相互对应。无论是IFRS/HKFRS 13、IAS 36还是IVS,关键在于正确界定项目范围、选择与资产相匹配的技术,并确保披露透明、可供复核。[1][2][6]